中国RoHS大盘点

为了应对欧盟的RoHS指令,国家信息产业部、发改委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工商总局、质检总局、环保总局7个部委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了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》,并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。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》立法宗旨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、处理,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,调整的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、生产、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,不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、处理、再循环利用等行为。因而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》也称为“中国RoHS”。2016年1月6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发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财政部、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联合发布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 (第32号令) (别称中国ROHS 2.0) 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并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,同时废止原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》 (第39号令)。

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与原办法相比,修订后的在具体要求方面做了一下调整:

1)适用范围
原办法修订后,名称改为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(在原办法中称为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》),与原办法相比,《管理办法》的适用范围由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,但核心内容都是有害物质限制使用。

2)有关合格评定制度
《管理办法》仍采用“两步走”的工作思路,即“第一步”对《管理办法》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,即薄从标识要求标准,“第二步”则对进入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》 (以下简称《达标管理目录》)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。
不同的是:对于“第二步”设计的合格评定模式,《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指出“国际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”,即将依据产业发展实际,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评定制度,并依据《管理办法》中确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关文件,明确具体措施和办法。

3)删除了有关包装物的标识要求
《管理办法》中保留了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、进口者制作,使用包装物时,应采用无害、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,考虑到我国已发布了有关产品包装物标识要求的国家标准,因此,《管理办法》删除了原办法相关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。

中国RoHS相关标准
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《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》,适用《管理办法》的电子信息产品有电子通信、广播电视、计算机、家用电子等十一类产品。其中第十大类“电子应用产品”中“家用电子电器”的微波炉、电磁灶属于《管理办法》调整范围,而冰箱、洗衣机、空调等大多数家用电器不属于《管理办法》管辖范。这与信息产业部的职能划分有密切联系。

日前我国发布的有关“中国RoHS”的标准有7项,包括SJ/T 11363~11365、GB/Z 20274~20277系列标准(检测方法)、GB/Z 26668-2011 (材料声明)、GB/T 23690-2009 (材料声明程序) 、GB/T 26125-2011 (检测方法)、GB/T 26572-2011(限量要求),如下表所示:

这些标准涉及产品的拆分、标识、限量要求、检测等方面,对企业应对RoHS指令有很强的指导意义。其中,GB/26572-2011《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》、SJ/T 11364-2014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》与GB/T 26125-2011《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(铅、汞、镉、六价铬、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)的测定》为《管理办法》实施的三个最重要配套标准。企业可以依据GB/T 26125-2011进行自我检测或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,依据SJ/T 11363-2006做出判断,并依照SJ/T11364-2014要求提供的方法进行“自我声明”。

这些配套标准由信息产业部2004年10月成立的“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化工作组”制定。2005年8月成立了“全国电工电子产品和系统的环境标准化工作组”,对应国际上的IEC/TC 111“电工电子产品和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”。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方面,我国的标准工作组积极参与IEC/TC 111的国际标准化工作,如第3工作组(WG)的EC 62321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以及协调工作组(HWG3)样品拆分标准的制定工作。